如何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
点击量: 发表时间:2017-03-24 09:07:26建设工程临时性占用的土地,对环境的影响在施工结束后不会自行消失,而是需要人为地通过恢复土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来消除。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人,应履行复垦义务。取土场、弃土(渣)场、拌和场、预制场、料场以及当地政府不要求留用的施工单位临时用房和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原则上界定为可复垦的土地。对于可复垦的土地,复耕责任人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确定复垦的方向、复垦的标准,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渣、废料和临时建筑、建筑垃圾等,翻土且平整土地,造林种草,恢复土地的种植植被。对占用的农用地仍复垦作农田地,在对临时用地进行清理后,对压实的土地进行翻松、平整,适当布设土埂,恢复破坏的排水、灌溉系统。施工单位临时用房、料场、预制场等临时用地,如果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单位应在使用硬化前,要采取隔离措将混凝土与耕地表层隔离。
便于以后土地的复垦。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集中管理以便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恢复土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特别是施工工地的生活区),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兴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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